出埃及記 21:1-11
(本篇未經講者校閱,僅供個人追求使用)
弟兄姊妹平安,我是華琦。感謝主,又來到我們讀經的時間。這個禮拜我們要讀出埃及記第21、22兩章,今天我們就讀21章1-11節。
前面我們讀過摩西第三次上西乃山,從神那裡領受了十條誡命。這十條誡命是律法的基礎,律法就包括誡命、律例和典章。律例是處理人敬拜神各方面的細則;典章就是人與人相處的社會規範。律例和典章都是從神的這十條誡命發展衍生而成。
摩西第四次上山,神就先頒佈了律例,其中關於築壇獻祭是最基本的條例,因為那個時候會幕還沒有建造,祭司的制度也還沒有建立,為了打開一條恩典的路,讓人可以來到神面前,人就必須要先獻上牛、羊為燔祭和平安祭。在利未記中,我們看到有五種基本的祭,但在這裡只有燔祭和平安祭。正是因為典章的細則還沒有頒佈,因此人不知道什麼叫做犯罪。在這時候,贖罪祭、贖愆祭、素祭都還談不上,人們只需要獻上討神喜悅的燔祭,讓神與人之間產生平安。在這之外,暫時對人沒有其他的要求。
當然獻祭就必須有祭壇,最初的祭壇也非常的簡單,用土築成土壇,或者用石頭砌成石壇。這裡只能夠用天然有的材料,不能夠加上任何的人工,同時壇也不能築得太高,因為築壇不能用台階,免得露出下體來,汙穢了壇。這裡的祭壇就是十字架的預表,祭物是基督的預表,這就說出釘十字架的基督,是我們能夠來到神前的唯一根據。祂不僅是唯一根據,也是完全的根據,因此不能夠在這上面加上任何人為的裝飾、任何人手的工作,唯有基督的十字架是唯一的道路;人的手段、人的方法、人的努力都要了結於十字架上。這裡我們看到,唯有基督是一切,在一切之上,又在一切之內。
緊接著築壇獻祭最基本的律例之後,在出埃及記21章到23章,神就頒佈了典章,也就是人和人之間相處的社會規範。典章的頒佈就是要人知道自己的情形,當人認識自己的不足,才能夠藉著祭壇來尋求神的恩典。
1節:「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:」
開始就清楚告訴我們,下面所有的經文都是關於神頒佈給人的典章。我們知道一般法律的條文,都是一條一條的陳列,用字精準、邏輯縝密,人自由解釋的空間越少越好。但是我們讀下面的經文就會發現,神的典章是用敘述的方式,有時候還加上解釋,而中間就可能產生很多的灰色地帶,一點都不像我們熟悉的法律文件。
這也說出,神的律法本來就不應該是根據字句,祂的目的也不在於判斷人的對錯,而是要引導人,認識神設立律法背後本來的意思;也就是說,藉著這些典章,我們要來認識神最初對人的心意。人如果緊緊抓住字句,字句叫人死,人就沒有盼望了。就像耶穌時代的法利賽人一樣,神頒佈的典章是要人明白,神盼望人能夠活出來的樣式;人如果知道自己沒有辦法達到神的心意,人就必須藉著獻祭來到神面前,尋求恩典,尋求幫助。
接下來從2-11節記載了神處理的第一個事例。通常當神頒佈典章的時候,第一個事例都是神最關心的,因為典章是講到人與人之間的關係。我們會以為是講到父母與兒女的關係,畢竟那是誡命中第一條處理人際關係的,但這裡不是;我們或許會以為是殺人的事例,畢竟這是人際關係中最嚴重的,但也不是。
第一條處理的事例,是關於奴隸如何重得自由,這實在是很特別。神為什麼會這麼做,背後可能有兩個原因。第一個,神實在是不願意看到祂所創造的人,居然成為奴隸。當初神造人給人非常高的地位,祂讓人有自由意志,甚至可以選擇不順服神的話;神讓人自己有選擇的權利,選擇過怎麼樣的生活。當人到後來墮落成為奴隸了,其實這違反神創造的本意,尤其當時的以色列人,剛從埃及的奴役中被神拯救出來,神實在是不甘心他們再一次成為別人的奴隸。
第二個原因就是,神何等願意看到人甘心做神的奴僕。這兩點表面上看起來好像是相互矛盾,其實不是的。如果我們真有從神而來的亮光和啟示,我們就能夠從這些經節中看到神對人的心意。
2節:「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,他必服事你六年;第七年他可以自由,白白地出去。」
這裡很清楚地界定,希伯來人被買了來當奴隸的,他最多就是服事你六年,第七年,他就可以重獲自由,並且白白地離開。這裡是用希伯來人,而不是用以色列人。希伯來人這個字的意思就是過河的人,亞伯拉罕是第一個希伯來人,當年他蒙神呼召,他不僅答應了神的呼召,他還付了代價,過了幼發拉底河,成為第一個希伯來人。過河之後,他來到神應許他為業的迦南美地。
現在以色列的兩百萬會眾,他們一同出了埃及,一同過了紅海,他們也都成為過河的人了。之後他們在曠野裡吃嗎哪,喝活水,被神帶領,被神製作。有一天他們要過約旦河,進入神應許的迦南美地,那時候他們要再一次成為過河的人。
所以希伯來人著重的就是有一班人,他們答應了神的呼召,出了代價,並且過了河,那這樣的人怎麼還會成為奴僕呢?甚至於到一個地步把自己當作貨物賣給人呢?我們以後會讀到,當以色列人進美地之後,每一個希伯來人都能夠分到產業,尤其是那流奶與蜜之地,滿了各樣豐富。
有了這樣的產業,怎麼會淪落成為奴僕呢?就是他經營不善,變窮了,神還有很多的規定,比如說當他們收割麥子的時候,不能夠割盡田角,而麥穗落在地上也不能拾取,這些都是為著窮人和寄居的,讓他們當中不幸的人也能夠存活下來,不需要賣身為奴的。
這也就說出,這些賣身為奴的希伯來人,都是家庭犯了極大的錯誤,以至於虧欠太多沒有辦法償還,才不得不賣身為奴。如果買希伯來人做奴僕,最多只能持續六年,到第七年,一定要讓他重獲自由,白白的出去,不需要任何的償還。在當時,所有外邦人的奴隸制度都是終身的,一旦成為奴隸之後,他沒有任何的人權,主人有權對他做任何的處置,因為他是主人的產業,主人擁有生殺之權。
但是神給希伯來人的定規卻是完全不一樣,最多他只當奴僕六年,第七年就要重獲自由。那七年之期是怎麼算呢?從他當奴僕那一天算起,滿七年嗎?不是的,而是照著當時以色列的律法,第七年是安息年,所有的奴僕都要重獲自由。也就是說,如果有人第六年成為奴僕了,他只做了一年的奴僕,第七年就是安息年,那一年他就要自由了。
或許有人會覺得這不合理,不合乎商業的原則。我們一定要認識神的律法本來就不根據商業的原則,而是根據神恩典的原則。如果有人比較精,離安息年近,他就不願意做這樣的交易,我們以後會看見,就是連這樣的心思也是神不允許的。這裡我們看見神對那些不得不賣身為奴的人,真的是滿了恩典。
3節:「他若孤身來就可以孤身去;他若有妻,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。」
如果他賣自己為奴的時候,他是獨身,單獨一個人,七年滿了,到了安息年,他重獲自由了,他就單獨一個人離開。如果他賣身為奴的那個時候,他已經有了妻子了,妻子是他本來就已經找的,七年期滿,到了安息年,他的妻子就可以和他一同離開。
4節:「他主人若給他妻子,妻子給他生了兒子或女兒,妻子和兒女要歸主人,他要獨自出去。」
如果他來的時候是單身,在他當奴僕的這段時間,主人給了他一個妻子,當然這個妻子本來的所有權也是在主人手上。在這段時間,他的妻子生了兒女了,他的妻子兒女仍然是主人的。到了安息年,他要離開,他就只能獨自的離開。
乍聽之下,我們覺得好像不太合理,其實是非常合理的,因為他賣身為奴,他和主人之間的關係是一種主僕的關係,是一種交易而產生的關係。他有一定的時間的,當時間滿足,到了安息年的時候,所有的虧欠就停止了,這交易也算完成了,他當然可以自由地離開。但他的妻子和妻子所生的兒女,是主人給他的恩典,恩典不是買賣,恩典也不在交易的內容之內。交易完成了,主僕關係不在了,恩典的關係仍然存在。恩典是主人給的,這時候如果你離開了主人,恩典自然就不再有了。
親愛的弟兄姊妹,對於這一點,我們一定要充分的認識,我們都喜歡恩典,很多時候卻不願意來到賜恩典的主面前,如果你有這樣的心思,一定要當心,哪一天你離開了賜恩的主,恩典也就不再有了,因為恩典是隨著主的。這樣的條例雖然合理,卻帶出一個問題,難道一個家庭就要這樣被拆散嗎?有沒有補救的方法?下面兩節就是補救的方法。
5節:「倘或奴僕明說: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,不願意自由出去。」
因為這個主人對他滿了恩典,而這個奴僕他也知恩,也願意報恩。他明明地說了,我愛我的主人,我也愛我的妻子兒女。這時候,他有選擇的,他可以選擇不自由地出去,仍然留下來作為奴僕。
他本來作為奴僕是為了還錢,那是一個交易,而現在他做奴僕是為了愛。他之所以愛主人,是因為主人實在是可愛。主人給了他許多的恩典,給了他妻子,給了他兒女,給了他一個溫暖的家,而他們的吃穿用度也都是有主人供應,樣樣都齊備。因此,他因為愛主人的關係,他願意留下來服事主人。
6節:「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那裡,又要帶他到門前,靠近門框,用錐子穿他的耳朵,他就永遠服事主人。」
這時候主人要帶他到審判官面前,在希伯來原文這裡的審判官其實是 Elohim,也就是神的意思。在審判官面前做見證,並且帶他到門前,到門框那裡。門框是界定出家裡和家外的分界線,要用一根錐子在門框上刺穿他的耳朵,這是一個愛的記號,把他跟這一家的門牌號碼連在一起了,他就不再離開這個家了,他要永遠服事他的主人。第5-6節其實非常有意義,我們今天在最後會再回來看這兩節,看看從新約的角度有什麼屬靈的含義。
7節:「人若賣女兒作婢女,婢女不可像男僕那樣出去。」
前面六節提到的是男性的奴僕,如果是女性,條件就比男性要寬鬆多了,因為在當時的社會,女性幾乎沒有工作的機會,她如果離開主人的家,多半淪為乞丐或者是妓女,因此神在典章中對做婢女的有特別的供備。
當人會賣女兒為婢女,原因一樣,也是家道中落,變窮了,到一個地步不得不賣女兒為婢女。但是婢女和男僕不一樣,她們不能夠和男僕一樣出去,因為她們出去之後沒有辦法謀生。
8節:「主人選定她歸自己,若不喜歡她,就要許她贖身;主人既然用詭詐待她,就沒有權柄賣給外邦人。」
這裡我們看到,主人買婢女和買男僕的用意基本上是不同的。男僕是來做工的,而婢女是為了與主人的家聯合的。如果主人選定她歸自己,也就是說,主人要這個婢女成為自己的妻子,主人就要與她聯合,也就是說,她要有份於主人所有的家業,享受主人家裡豐富的供應。
如果主人買了她之後,後來發現不喜歡她了,就要容許她贖身,也就是容許她找到一個更好的歸宿。而通常為她贖身的人都會心甘情願地為她附上贖價的。在這個時候,主人是沒有權柄把她放在市場上尋求更好的售價,不能夠把她賣給外邦人,因為主人用詭詐待她在先。
9節:「主人若選定她給自己的兒子,就當待她如同女兒。」
如果這個婢女是主人為自己的兒子選來作為媳婦的,這時候主人就要待她如同他的女兒一樣。所以原則還是一樣,要待她如同家庭中的一份子,她能夠享受家中各樣豐富的供應。
10-11節:「若另娶一個,那女子的吃食、衣服,並好合的事,仍不可減少。若不向她行這三樣,她就可以不用錢贖,白白地出去。」
這裡處理的問題是,如果在這婢女之外,主人或者是主人的兒子另外要再娶妻,這時候對於這個成為妻子的婢女,她吃的食物,她穿的衣物,以及婚姻關係中好合之事,這三項都不能夠減少,尤其是婚姻關係中的義務,她必須要盡,也就是說她有機會可以生兒子,可以有份於家業的繼承,也就是說她前面會一直有盼望。
如果你不向婢女行這三樣,你缺乏這三樣其中任何的一樣,吃得不夠,穿得不夠了,或者沒有聯合的實質了,這個婢女就可以自由地離開,不需要償還任何的代價。
現在我們再回頭來看第5-6節,如果這個奴僕與主人在主僕關係之外發生了恩典的關係了,僕人因為愛的緣故,他愛主人,也愛自己的妻子兒女,他不願意自由地出去,他就要在審判官或者在神面前做見證說,他願意留下來,並且要在門框上用錐子刺穿他的耳朵,留下一個愛的記號,他就要永遠服事主人。
這兩節非常有意義,尤其從新約的角度,新約中僕人最好的榜樣就是耶穌基督。在腓立比書2:5-8節講到基督,「祂本有神的形像,不以自己與神同等為強奪的;反倒虛己,取了奴僕的形像,成為人的樣式;」 祂是甘心情願地成為奴僕的,「祂既有人的樣子,就自己卑微,存心順服,以至於死,且死在十字架上。」講到耶穌成為父的奴僕,祂順服父的旨意到一個地步,甚至願意死在十字架上。
而祂在地上盡職的時候,在約翰福音14:31節,祂也這樣見證,「但要叫世人知道我愛父,並且父怎樣吩咐我,我就怎樣行。」 祂完完全全遵照父的旨意,祂的耳朵是用錐子釘在門框上的,祂有一個開通的耳朵,祂完全聽父的話,照著父的旨意行。耶穌基督是我們最好的榜樣。
在新約的使徒們,他們每一個人都效法耶穌基督。比如說保羅在寫羅馬書的時候,1:1節就說,「耶穌基督的僕人保羅」;和耶穌基督肉身的兄弟雅各,他也成為新約的使徒,在雅各書1:1節,「作神和主耶穌基督僕人的雅各」;彼得在寫彼得後書1:1節,「作耶穌基督僕人的西門彼得」,他們都是學耶穌基督的樣式做神的僕人,都遵照耶穌基督的教導。就是在馬太福音20:27-28節,「誰願為首,就必作你們的僕人。正如人子來,不是要受人的服事,乃是要服事人,並且要捨命,作多人的贖價。」我們今天學習初代使徒的榜樣,也學習耶穌基督的榜樣,要來服事主,要來服事教會,那你該怎麼服事呢?
在以賽亞書50:4-5節這麼說,「主耶和華賜我受教者的舌頭,使我知道怎樣用言語扶助貧乏的人。」我們在教會中的事奉,經常要做的事,就是用言語來扶助那些疲乏的人。怎麼樣才能夠用言語來供應人呢?接著就說,「主每早晨提醒,提醒我的耳朵,使我能聽,像受教者一樣。主耶和華開通我的耳朵,我並沒有違背,也沒有退後。」
我們要能夠用言語來幫助人,首先我們自己要先得到幫助,怎麼得到幫助呢?我們的耳朵要被釘在門框上,我們要有一個被提醒的耳朵,能夠聽到神對我們的說話。我們先要成為一個受教的人,讓主能夠開通我們的耳朵。我們聽了神的話,並且沒有違背,沒有退後,我們才能夠用神的話來幫助別人。我們每一個在教會中服事的,要成為因為愛而願意留在神的家中,一生服事主,一生服事教會的人。
我們一同來禱告:
主啊,謝謝你藉著我們每日的讀經,再來提醒我們,我們先要有一個受教的耳朵,先要有一個開通的耳朵,能夠聽到你清楚的說話,你的話語先成為我們的供應,我們才能夠用你的話語來幫助教會中的聖徒。祝福我在教會中的事奉,禱告奉耶穌基督的聖名。
目錄
主啊,謝謝你藉著我們每日的讀經,再來提醒我們,我們先要有一個受教的耳朵,先要有一個開通的耳朵,能夠聽到你清楚的說話,你的話語先成為我們的供應,我們才能夠用你的話語來幫助教會中的聖徒。祝福我在教會中的事奉,禱告奉耶穌基督的聖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