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埃及記 21:28~22:6
(本篇未經講者校閱,僅供個人追求使用)
弟兄姊妹平安,我是華琦。感謝主,又來到我們讀經的時間。我們要繼續來讀出埃及記21-22章,今天我們從21:28節讀到22:6節。
21章到23章是摩西第四次上西乃山,神告訴摩西要在百姓面前設立典章,也就是以色列人在集體生活中,必須要遵守的社會規範。這些典章都是從十誡中衍生出來的。神以敘述的方式頒佈典章,就是要幫助人明白設立這些典章背後神的心意,而不是要人專注於這些典章的字句。
幾百年後,以色列的拉比們把舊約中神吩咐過的誡命、律例、典章全部整理出來,並且把它們規條化了,成為613條律法,並且要猶太人在生活中來遵守。這樣規條化的結果,就使得猶太人遵守字句的條例,而失去了律法本來的精神。
到了耶穌的時代,就產生了法利賽人高舉律法,卻不願意接受耶穌所傳的福音。這些法利賽人甚至於定罪耶穌不遵守儀文的律法,並且因為耶穌不守安息日,他們就決意要殺害耶穌。因此,當我們來讀這些典章的時候,一定要認識,律法的基礎是愛,是神把一個愛人、又愛神的健康團體,應該有的情形用文字描述出來。
如果我們活出來的生活夠不上律法的要求,我們就必須藉著獻祭來尋求神的恩典。也只有那些深刻經歷並且享受神恩典的人,他們自己先被神的愛充滿,也才能湧流出一個愛神、愛人的生活。
昨天,我們讀了從不可殺人,以及要孝順父母,這兩條誡命所衍生出來的典章,今天我們繼續來讀關於牲畜意外撞死人,應該怎麼樣處理。
28節:「牛若觸死男人或是女人,總要用石頭打死那牛,卻不可吃他的肉;牛的主人可算無罪。」
有一頭牛,牠獸性大發,不受控制,結果觸死了男人或者是女人。這頭牛是肇事的兇手,這頭牛就要用石頭打死,因為這頭牛殺了人,這牛是污穢的了,人不能夠用手接觸這隻牛,因此要用石頭把牠打死,而牛的肉也不可吃,因為這頭牛殺了人,牠是污穢的。
中國人或許會覺得可惜,然而神的子民必須看重聖潔,過於經濟利益或經濟價值。死是污穢的,牛殺死了人,牛也成為污穢的,因此牠的肉是不可吃的,否則人也沾染了污穢。
牛被打死之後,因為這是不可控的因素,牛的主人不需要負責任,他可算無罪。他擁有的牛被打死了,就算是他的賠償了,因為他無法控制牛的行動,因此這算是不可控的因素。
這也提醒我們,在每天的生活中,有許多事情的發生不是我們可以掌控,或者是我們可以預測的。當我們碰到了這些事情,不要說倒楣,要說這是神的手,或者說是神許可的,也許神也正好是藉著這些事情、或者這些環境,來對你說話。因此,我們要把這些情形帶到神面前去求問,也可以找出神藉著環境對我們的帶領。
29-30節:「倘若那牛素來是觸人的,有人報告了牛主,他竟不把牛拴著,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觸死,就要用石頭打死那牛,牛主也必治死。若罰他贖命的價銀,他必照所罰的贖他的命。」
同樣,是牛發了獸性觸死了人,如果這頭牛素來是觸人的,也就是說這頭牛牠的性格非常的兇狠,以前發生過了,並且有登記在案的;是有人已經報告了牛主,這時候牛的主人不能說他不知情。
一般來說,這隻牛如果是登記在案,通常也會要求牛主必須把這頭牛拴著,這是牛主應該做的事。他該做而未做,結果這牛觸死了人,無論他是觸死了男人還是觸死了女人,處理方法都是一樣。在這裡我們也看到,男人和女人是一樣的尊貴。因此,不管是觸死男人還是觸死了女人,這頭牛都要用石頭打死,牠的肉也不可吃。
而牛的主人,因為他未盡到他應該盡的責任--就是把牛拴著,因此這牛的主人也要被治死,雖然不是他親手殺的,卻是因他沒有做該做的事,在他的過失中讓別人死了,原本他是應該被治死的。
這裡有個但書,若罰他贖命的價銀,他必照所罰的贖他的命,因為畢竟這不是牛的主人親手做的事。如果受害者的家屬他們同意了,並且他們也要求要賠償了,就要照著他贖命的價銀來贖命。至於贖命的價銀應該是多少,聖經並沒有講,這是灰色地帶。
或許就是照著這一章22節孕婦被打而墜胎了,這孕婦沒有別的傷害,她腹中的孩子失去了生命,就要照著這個婦人的丈夫所提議的,並且經由審判官最後決定。或許牛觸死人的也是一樣的情形,和受害者的家屬提出價銀,經由審判官中間做調停,最後決定一個數目。
31-32節:「牛無論觸了人的兒子或是女兒,必照這例辦理。牛若觸了奴僕或是婢女,必將銀子三十舍客勒給他們的主人,也要用石頭把牛打死。」
這裡就更細,被觸死的,不管是男人是女人,是男孩子或是女孩子,都要按照這個例來辦理,就是沒有男女的區別,也沒有大人小孩的區別。這裡我們看到生命的平等。
如果被觸死的是奴僕或是婢女,就要拿出30舍客勒還給這奴僕或婢女的主人,這是當時奴僕的價值。這裡我們看到奴僕的價值比男人、女人、男孩、女孩的價值還要低,這似乎指出當人成為奴僕或成為婢女,他有他自己必須負的責任。因為他讓自己陷入奴役之中,他們已經替自己的生命做了估價了,當時的價值就是30舍客勒,因此就要照這個估價,把價銀還給他們的主人。
33-34節:「人若敞著井口,或挖井不遮蓋,有牛或驢掉在裡頭,井主要拿錢賠還本主人,死牲畜要歸自己。」
這裡提到我們要學習怎麼樣來顧念別人。井在中東地區是很有價值的,那個地區通常雨水稀少,整個地區是缺水的,因此,大戶人家都會在自己的地界裡鑿井。若是鑿到了井,井水可以飲用,可供家用,也可以供牲畜飲用,也可以用來灌溉。鑿井得了水,這井通常都要加蓋,如果你沒有加蓋,別人的牲畜闖入了你的地界,並且掉在井裡淹死了,這就是井主人的責任了。井主人要拿出錢來賠給牲畜的主人,而掉在井裡淹死的牲畜就要歸給井的主人。這裡責任的區分非常的清楚,井的主人就是在自己地界裡挖井,也必須要顧念到會不會傷害到別人。
這裡的觀念和現今通行的法律不同,尤其在美國,有許多州甚至有個法律叫 stay the ground,就是如果你闖入了我的地界,侵犯了我的隱私,因為我不知道你的意圖,我可以拿槍自衛,甚至於殺了人也不需要負法律的責任。
然而神給以色列人律法的典章非常重視生命,不只是人的生命,甚至於牲畜的生命。另外一面呢,以色列人的地都是神給的,神應許給他們迦南美地,雖然分地的時候分給你,但地的主人還是神,你不能為了維護地的主權而輕易傷害生命。
35-36節:「這人的牛若傷了那人的牛,以至於死,他們要賣了活牛,平分價值,也要平分死牛。人若知道這牛素來是觸人的,主人竟不把牛拴著,他必要以牛還牛,死牛要歸自己。」
這兩節處理牲畜之間傷害的問題,並且用牛做例子。這裡我們看到一頭牛比較兇狠,牠觸死了另外一頭牛,這兩頭牛的主人來在一起,該怎麼處理這個問題呢?活的那頭牛要把牠賣了,賣得的價銀兩個人平分,而死了的那頭牛也要由兩個牛的主人平分了。
在前面我們讀到牛如果觸死了人,牛就變成污穢,牠的肉是不可以吃的。但現在的情形是,牛觸死了牛,牛本身是潔淨的動物,牛觸死了另外一隻牛,並不算犯罪,因此也還是潔淨的,還是可以吃的。這頭死牛就要由兩個牛的主人平分。
如果那一頭比較兇狠的牛,牠是素來就兇狠,並且是已經登記在案的,牛主人是應該把牠拴著的,結果他因為沒有拴著這個牛,這個牛就觸死了另外一頭牛,這是牛主人的疏失,他必須要負責,他就要把這頭活牛以牛換牛,就是把活牛給對方,把那頭死的牛歸給自己。
接著我們來讀22章的第1-6節。這六節基本上是處理十誡中的第八誡,就是「不可偷盜」。一般來說,人會偷盜都是不滿意神在環境中對他主宰的安排。在神主宰的權柄中,有的人是生在富裕的家庭,吃穿都不愁,可是也有人生在窮苦的環境。我們每一個人要學習的,就是要滿足神給你自己在環境中主宰的安排。當然,你可以通過你個人的努力來改變你所處的環境,但你不能經由偷盜等不法的途徑,奪取不屬於你自己的財富。接著,我們讀22章。
1節:「人若偷牛或羊,無論是宰了,是賣了,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,四羊賠一羊。」
以色列人都是以畜牧為業的,他們的財產多半是牛和羊。因此,這裡偷盜也是以偷盜牛和羊為主要的考慮。如果你偷了一頭牛,偷了之後你馬上脫手了,不管你是把牠宰了,或者是你把牠賣了,結果你被抓到了,你就要用五頭牛去賠一頭牛,就是五倍的價值。如果你偷的是羊,一樣,你把牠宰了,或者把牠變賣了,你就要賠人家四頭羊,等於以一賠四。因為牛的價值比較高,因此要賠得更多。這裡的賠償是相對的重,就是要遏止人去偷盜。
2-3節:「人若遇見賊挖窟窿,把賊打了,以至於死,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。若太陽已經出來,就為他有流血的罪。賊若被拿,總要賠還。若他一無所有,就要被賣,頂他所偷的物。」
這兩節是處理如果在偷盜的過程中被家主發現了,當然家主他有權利正當防衛他的財產。如果是在晚上,家主發現了賊在挖窟窿,要偷他的牛羊,他出於正當防衛自己的財產,他把這賊打了,並且把賊打死了。如果當時黑暗,他看不清楚賊的手中是否有力氣,也看不清楚賊的面貌,也不知道自己擊打到賊的哪一個部位。在這種情形下,他雖然把賊打死了,他不算有流人血的罪。
如果當時太陽已經升起,是在白天了,他應該可以看清楚賊的面目,也可以看清楚這賊是否手中持有武器。在這種情形下,他如果把人打死了,就要算他有流人血的罪。至於這個罪該怎麼樣處置,經文中並沒有交代,相信應該不會用殺人的條例來處理。
這個賊如果被捉拿了,他就要賠償,如果當時他所偷的牛羊已經脫手了,他就必須要照著牛賠五倍,羊賠四倍的原則償還給家的主人。如果他一無所有,太窮了,他賠不起,他就要被賣做奴隸,用所得的價銀賠給家的主人。
4節:「若他所偷的,或牛,或驢,或羊,仍在他手下存活,他就要加倍賠還。」
如果這個小偷被抓了,他偷了牲畜,不管是牛、羊、還是驢子,都還在他手中,還沒有脫手,當然牛、羊、驢子就要物歸原主。同時他要加倍的償還,就是說不僅是本來的牛還給人家,還要另外賠一隻牛,如果是羊的話,羊還給人家,還要另外再賠一隻羊,以此類推。也就是說,當你去偷盜,所要賠償的一定是比你偷的要多。
接著5-6節,雖然講的不是偷盜,卻是意外的讓別人的財物受到了損失,那該怎麼樣處理?
5節:「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裡放牲畜,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裡去吃,就必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。」
這裡我們看到,你必須為你自己的牲畜負責,當你讓自己的牲畜在自己的田裡或在自己的葡萄園裡牧放的時候,你隨牠們吃自己田中的、葡萄園中的,那一點都沒有問題。
如果你的牲畜跑到別人的田裡面,或是跑到別人的葡萄園裡吃別人的東西,這時候你就要賠償。要把自己田裡上好的出產,並且自己葡萄園中上好的出產拿出來賠給別人。牛或羊在吃的過程中,牠們不會挑選,可能有什麼就吃什麼,但是你賠給人家要賠上好的。這裡我們看到一個原則,你不可以虧欠別人。
6節:「若點火焚燒荊棘,以致將別人堆積的禾捆,站著的禾稼,或是田園,都燒盡了,那點火的必要賠還。」
這裡我們看到,一旦發生意外,就要尋求肇事的責任。通常在田裡面長出了荊棘,人們都會把荊棘積在一起,然後用火燒掉。如果在燒荊棘的過程中,不小心火勢蔓延了,若到別人的田裡,燒了別人堆積的禾捆,燒了別人站著的禾稼,燒了別人的田園,甚至於把那些都燒盡了,因為是你點火,你的過失所造成的,你就要完全的賠給人家。
在今天的經文中,我們看到神的典章,是團體生活的規範,我們一定要學會顧念別人,如果是因為自己的疏失而造成別人的損失,我們一定要賠償,並且賠的要比別人損失的更好,就是要我們不虧欠別人。當每一個人都能夠設身處地站在別人的位置來想,這樣你才能夠學會愛人如己。
其實律法背後的精神,正如耶穌基督所說的,是非常簡單的,就是兩條,你要盡心、盡性、盡力、盡意愛主你的神,同時你要愛人如己。
我們一同來禱告:
主啊,謝謝你。你給以色列人的典章,其實都適合我們的教會生活。教會是一個愛的團體,大家來在一起,成為家中的人,求你祝福 我所在的教會,家中的每一個聖徒都能活出愛神愛人的生活,讓教會在我所在的地方成為一個美好的見證。當別人來到我們當中,都能夠說神真在你們中間,這樣的教會生活自然能夠吸引別人來到教會中。祝福我所在的教會,禱告奉耶穌基督的聖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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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啊,謝謝你。你給以色列人的典章,其實都適合我們的教會生活。教會是一個愛的團體,大家來在一起,成為家中的人,求你祝福 我所在的教會,家中的每一個聖徒都能活出愛神愛人的生活,讓教會在我所在的地方成為一個美好的見證。當別人來到我們當中,都能夠說神真在你們中間,這樣的教會生活自然能夠吸引別人來到教會中。祝福我所在的教會,禱告奉耶穌基督的聖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