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埃及記 22:7-20

〔簡繁切換〕

(本篇未經講者校閱,僅供個人追求使用)

弟兄姊妹平安,我是華琦。感謝主,又來到我們讀經的時間。我們要繼續來讀出埃及記22章,今天我們讀到7-20節。

我們說過,典章是誡命的衍生。昨天我們讀了從第八誡「不可偷盜」衍生出來的典章,這一部分記載在22:1-6節。那裡講到偷盜造成別人財物上的損失該如何賠償;在偷盜的過程中,如果被抓的現行犯該怎麼樣處理;甚至還包括了無意中造成別人財物損失的界定和賠償;像在別人的田中放牧牲畜,或者不小心點燃火燒掉了別人的莊稼等等。

從22:7-15節,繼續處理因為財務而衍生的糾紛。這些事例看起來雖然瑣碎,但卻是在社會群居的生活中經常會發生的事。面對這些糾紛,我們應該有的基本態度,其實就是第十誡「不可貪婪」,所以這一段經文可以看成是第十誡「不可貪婪」的衍生。

但是貪婪本身它不是一種行為,而是內心的渴望。看到別人的大房子,自己也想要擁有,或者看到別人的好車子,自己也想要擁有,或者其他東西,看到別人擁有的,你沒有,你也想要擁有。嚴格來說,貪婪必須付諸行動才會真正對別人造成傷害,但是另外一方面,有貪婪的心就很容易驅使自己越界,讓自己陷入罪中。

因此,在這一段從第十誡衍生出來的典章,神很有智慧的把物品主權的歸屬,以及當物品丟失之後責任的歸屬,很清楚地界定出來,這樣可以減少糾紛。神知道貪婪的心幾乎每個人都有,而在一個群體生活中,物品經過不同人的手又是無法避免的事。因此,如果能夠把這些責任歸屬、界定清楚,這樣可以抑制人貪婪的心,不容易訴諸行為。

當然,在責任歸屬中間也會碰到一些灰色的地帶,這時候就要引進審判官來做最後的判斷。這一段經文中的審判官,其實原文都是 Elohim,也就是神,換句話說,在所有的判斷中,神是最終的審判,這是我們一定要牢記在心的。

7-8節:「人若將銀錢或家具交付鄰舍看守,這物從那人的家被偷去,若把賊找到了,賊要加倍賠還;若找不到賊,那家主必就近審判官,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沒有。」

「家具」這個字原文就是 stuff,或許是一些有價值的物品。這裡講到人把錢或者是其他的物品交給鄰舍去看守,而這些東西從鄰舍的家裡面被偷了。既然是被偷了,當機的要務就是先把賊抓出來,如果抓到了賊,事情就很容易辦,照著22:4節那邊所說的,要加倍的償還。

真正的問題是,如果抓不到賊該怎麼辦?人家既然把這些有價值的物品交由鄰舍看管,又在鄰舍的家中不見了,這鄰舍的家主,他就有義務到審判官那裡接受調查,要看看這個鄰舍的家主是不是拿了原主的物件。

這裡我們也看到,如果要把有價值的物品交給別人看管,我們就要考慮如果這個物品丟失了,會不會給雙方的關係帶來無可挽回的傷害;也就是說,雙方關係的價值,是否高過物品的價值。這是一個見仁見智的問題,當然每個人會有不同的答案。不管我們是交托的一方,還是看守的一方,都必須有合適的考量。

親愛的弟兄姊妹,我們都要認識,我們都是有罪性的,又是軟弱經不起引誘和試探的,因此要有智慧,不要讓自己落入試探的環境中。

9節:「兩個人的案件,無論是為什麼過犯,或是為牛,為驢,為羊,為衣裳,或是為什麼失掉之物,有一人說:這是我的,兩造就要將案件稟告審判官,審判官定誰有罪,誰就要加倍賠還。」

這裡講到爭訟的案件,就是有一些物品或者牲畜,不管是牛、驢、羊,或者是衣裳或者是其他東西,當有兩個人都聲稱他的所有權,這就成為一個爭訟的案件,必須把這些事情帶到審判官面前。

我們說過,審判官在原文都是 Elohim,就是神。在以色列百姓中,神所設立的審判官,其實是代表神來行使神的權柄,他應該照著神的心意來做判斷。雙方要就著實情稟告審判官,最後由審判官來做最終的裁決。一旦審判官裁定了,有罪的那一方就要加倍的賠償,之所以加倍,就是要抑制人貪婪的心。如果不是你的,而你聲稱是你的,最終你不僅不能得到那個物品,你還要付出雙倍的代價。

10-13節:「人若將驢,或牛,或羊,或別的牲畜,交付鄰舍看守,牲畜或死,或受傷,或被趕去,無人看見,那看守的人要憑著耶和華起誓,手裡未曾拿鄰舍的物,本主就要罷休,看守的人不必賠還。牲畜若從看守的那裡被偷去,他就要賠還本主;若被野獸撕碎,看守的要帶來當作證據,所撕的不必賠還。」

前面7-8節說到人將銀錢或家具,交鄰舍看守,那裡處理的是沒有生命的物件,其實是比較單純的。那裡的情形是,如果不是被偷的,那負責看守的人要接受審判官的調查,調查結果如果找不出那個物件,看守的人就沒事,委託的人也就要作罷,認定這是出於神的手。

現在10-13節,面對的是牲畜,驢、牛、羊,或別的牲畜,這些是有生命的。如果把這些牲畜交給鄰舍看守,結果牲畜中有死的,或者是有傷的,或者是不見了,至於怎麼樣被趕出去,沒有人看到,這些有生命的牲畜和錢財或物品不一樣,是不容易私自藏起來的。

如果有死的,或者是有受傷的,到底發生什麼事情?看守的人要在耶和華神面前起誓,並且作證說他沒有伸手在這些牲畜上,這時候這些牲畜的主人就要相信他說的話,並且就此罷休,看守的人不需要負賠償的責任。

另外一方面,若是能夠證明這些牲畜是從那看守的手中被別人偷走的,那這看守的人就要賠還被偷走的牲畜,因為他沒有忠心盡到該盡的責任。這個牲畜如果是被野獸撕碎了,看守的人就要把這被撕碎的牲畜帶來作為證據,這樣就不是看守人的疏失,而是他的能力不夠,他不能保護牲畜免受野獸的攻擊,這不是他的責任,因此他不需要賠償。

14-15節:「人若向鄰舍借什麼,所借的或受傷,或死,本主沒有同在一處,借的人總要賠還;若本主同在一處,他就不必賠還;若是雇的,也不必賠還,本是為雇價來的。」

這裡講到你向你的鄰舍借牲畜,結果借來的牲畜受傷了,或者死了,該怎麼樣處理?如果牲畜的主人和借牲畜的人他們同在一起,這主人在場見證了所發生的事,因此這牲畜或受傷、或死了,借的人不必償還。

但另外一方面,如果牲畜的主人不在現場,牲畜或者受傷、或者死了,那借的人就應該要償還。而這些牲畜如果是租來的或是雇來的,他就不需要償還,因為他已經付了租金了,以今天的話來說,他的租金裡已經包括了保險費,因此租來的牲畜如果受傷或者死亡,租的人沒有責任。

這一大段處理銀錢、物品或者牲畜可能引起的糾紛,這一方面是教人學習不可貪婪的功課,這是十誡中的第十誡,也是消極的一面。而從新約的角度,保羅在羅馬書13:8節告訴我們,「凡事都不可虧欠人,唯有彼此相愛,要常以為虧欠。因為愛人的,就完全了律法。」保羅指出,凡事不可虧欠人,反而要彼此相愛,這是積極的一面。

在群體生活中,如果能消極地不貪戀別人的財物、牲畜;積極地在凡事上彼此相愛;不做任何虧欠人的事,這樣自然能夠活出一個在神面前的生活。

雖然這裡處理的都是生活中會發生的一些瑣事,這也正說出我們的見證是來自我們在生活中如何處理這些瑣事。如果我們能夠在這些小事上都被成全,禁戒自己貪婪的心,積極的不做任何虧欠別人的事,這樣我們就能過一個合神心意的聖潔生活。接著,從16-20節這一段經文是第七誡「不可姦淫」的衍生。

16節:「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,與他行淫,他總要交出聘禮,娶他為妻。」

沒有受聘的處女,就是年輕的女子還沒有許配給人,如果有男子引誘她,並且與她發生了關係,這男子就要正式地交出聘禮,並且娶這女子為妻。至於聘禮多少,出埃及記他們才剛剛開始曠野的生活,因此在這裡沒有提。隨著時間的推移,神給他們的典章也就越來越詳細,越來越完備。

在申命記22:28-29節那裡就提到,「若有男子遇見沒有許配人的處女,抓住她,與她行淫,被人看見,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;因他玷污了這女子,就要娶她為妻,終身不可休她。」所以我們看到典章比較完善的時候,就很清楚地說出,男子要拿出五十舍客勒作為聘禮,娶這女子為妻,並且終身不可以休這女子。

17節:「若女子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子給他,他就要按處女的聘禮,交出錢來。」

如果女子的父親不同意這門婚事,這裡沒有告訴我們原因,基本假設是這女子的父親愛他的女兒,知道什麼樣對他的女兒最好,或許他覺得這男子不是可以託付終身的對像,這女子父親有權柄拒絕;這引誘人的男子仍然要交出處女的聘禮,也許也還是五十舍客勒,他就不需要娶這女子為妻。

18節:「行邪術的女人,不可容她存活。」

行邪術包括占卜、交鬼、巫術、拜偶像等等。這裡為什麼會把行邪術的女人夾在「不可姦淫」所衍生出來的典章之中呢?因為行邪術、交鬼的女人就是容許她們的身體被邪靈佔有,順從邪靈的意思,說出邪靈要她說的話,這樣就如同發生淫亂一般。

哥林多前書6:16節,那裡講到聖徒是基督身體上的肢體,保羅那裡強調基督的肢體,不能作為娼妓的肢體,「豈不知與娼妓聯合的,便是與她成為一體嗎?因為主說﹕二人要成為一體。」與娼妓聯合就是與娼妓成為一體,就好像這裡與邪靈聯合,就是與邪靈成為一體。接著6:17節更進一步說,「但與主聯合的,便是與主成為一靈。」神是盼望每一個屬於祂的兒女都是與主聯合的,就能夠在靈裡與主合為一靈,這是神對我們的旨意。

如果身體被邪靈所佔有,也就是犯了屬靈的淫亂,因此行邪術的女人要把她治死。

19節:「凡與獸淫合的,總要把他治死。」

這原則和前一節一樣,與獸淫合,就是人與獸成為一體了,這是得罪神的,這也是犯了淫亂的罪,因此要治死。

20節:「祭祀別神,不單單祭祀耶和華的,那人必要滅絕。」

這一節作為第七誡衍生出來典章的結尾,是把第七誡和第二誡聯合起來了。在20:5節那裡說,「不可跪拜那些像,也不可事奉它,因為我耶和華你的神是忌邪的神。」忌邪這個字,原文其實就是嫉妒。神是一個嫉妒的神,因此我們不能為自己雕刻各樣的偶像,不能跪拜那些像,因為神是嫉妒的神。

就好像哥林多後書11:2節那裡保羅對哥林多教會說,「我為你們起的憤恨,原是神那樣的憤恨。因為我曾把你們許配一個丈夫,要把你們如同貞潔的童女獻給基督。」教會是已經許配給基督的童女。現在我們在基督之外去拜別的神,豈不是惹基督嫉妒嗎?在基督之外去拜其他的偶像,也是犯了屬靈的淫亂。

因此這個經文就出現在「不可姦淫」所衍生出來的典章,不單單祭祀耶和華的,那人必要滅絕。求主幫助我們。

我們一同來禱告:
主啊,藉著今天的經文,幫助我們在每天的生活中,學習不可貪婪的功課。幫助我們能夠滿足於你為我們預備的各樣環境,在別人交托的物品上能夠忠心的看守,在凡事上學習不虧欠人。在每天的生活中維持對主耶穌基督的忠貞與純潔,保守自己過一個聖潔的生活。你給我們的誡命和典章,是要我們能夠活在你面前,過一個健康的生活。祝福我所在的教會和教會生活,都有一個美好的見證,禱告奉耶穌基督的聖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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