羅馬書 3:27-31

〔簡繁切換〕

(本篇未經講者校閱,僅供個人追求使用)

弟兄姊妹平安,我是華琦。感謝主,又來到我們讀經的時間。我們要繼續來讀羅馬書第3章,今天我們讀27到31節。

因信稱義是很重要的真理。每一個基督徒都是因為相信耶穌而被神稱義。保羅就帶我們往更深處看,就連我們的相信也是耶穌起的頭,因為我們自己根本沒有信的能力。我們信的源頭是耶穌的信,耶穌的信隨著福音的話語進入我們裡面紮根,才能夠生發出我們的信。

耶穌是義的,耶穌的信就帶著耶穌的義,使我們從裡面被構成義,神在外面稱我們為義,我們裡面又有一個義的生命,我們才有可能活出一個義的生活。感謝主!保羅對於因信稱義的論述,真實通透。在真理的層面,保羅講完因信稱義之後,現在就開始做結論。

27節:「既是這樣,哪裡能誇口呢?沒有可誇的了。用何法沒有的呢?是用立功之法嗎?不是,乃用信主之法。」

既是這樣,哪裡有可誇的呢?人不能誇口,因信稱義,是白白的恩典。就連我們的相信,也是耶穌起的頭,我們不過是接受而已,因此沒有什麼可誇的。保羅很有智慧地提出誇口,作為一個檢驗的標準。凡是你覺得可以誇口的,那你就錯了,你就不在恩典的原則裡了。親愛的弟兄姊妹,這是一個很簡單的檢驗標準。

有多少時候,我們聽見傳道人訴說他們神奇的經歷,和他們偉大的事蹟,我們心中真是佩服。如果保羅在場,他就要問了,有什麼可誇的呢?不都是恩典嗎?如果一個人會誇口,他就已經偏離了恩典的原則了。保羅又說,如果這個人在恩典的事上誇口了,他是用錯了方法。所以保羅接著就問,是用什麼方法呢?是用立功之法,還是用信主之法?和合版的翻譯實在是拗口,英文就非常直接,the law of work or the law of faith,或許可以翻成:行為之律,還是信心之律?

律是一種自然的法則,不需要你費力,它就會自然形成。比如說,萬有引力是一個自然律;人只要把手中的東西一放,東西自然就會往下掉,這是自然律。保羅在這裡就問人,被神稱義是靠哪一個律?靠行為的律嗎?當然不是;是靠信心的律。

其實這也是基督教和其他宗教截然不同的地方。幾乎所有的宗教都是勸人為善,因此都會有積功德的觀念。告訴人行善才會有善報,因此鼓勵大家要去行善,為自己積功德;這樣他所拜的神,才會報答他的善行。但是基督教完全不一樣,神先來為人做事,解決了人,罪的問題。人相信之後,就會得著一個從神而來的生命,這一個生命自然就能夠活出一個有善行的生活。是神給人能力行善,而不是人要靠著行善,來換取神的回報。

因此在這一點,保羅講得很強:不是立功之法,就是不靠人的行為來換取神的恩典。舉一個例子來說,聖徒們的奉獻,是聖徒向神感恩而有自動自發的擺上;不是用奉獻來換取神的稱讚、或者人的尊重、或者在教會中的地位。因此,聖徒要用信心之律來過生活。

信心之律有一點抽象,到底什麼是信心之律呢?許多人錯誤地把自信以為是信心。我們常會聽到有一些自信極強的聖徒,斬釘截鐵地宣告,他在信心中接受了神的指示,要去做一件幾乎不可能的事;通常還贏得許多旁觀者的讚賞。我不敢說這一定不出於神,但我個人覺得概率不高。

首先,會誇口的大概都是出於行為,不是出於信心。其次,我們信心的源頭是耶穌的信。耶穌在地上盡職的時候,是行過許多神蹟,但從來沒有一個神蹟是為了祂自己的。祂可以用五餅二魚餵飽5000人,但是祂餓了,祂就差遣門徒去買餅。耶穌自己的生活是完全順從神的自然律。人如果勉強要做一些不太可能的事,大概率不是來自耶穌的信。其三,信心的律,通常都是順從聖靈的帶領。聖經中都是以鴿子來預表聖靈,鴿子總是很溫柔,很細緻。一個人這麼強勢地宣告,大概是連於肉體和盲目的自信。保羅很有智慧地告訴我們一個簡單的方法,去鑒別到底是出於行為,還是出於信心:就是誇口。如果真是出於信心,就沒有什麼可誇口的。

28節:「所以我們看定了:人稱義是因著信,不在乎遵行律法。」

所以我們看定了,看定,這個字的希臘文是 logizomai,這個字是邏輯的動詞;也就是說經過思考和推理,最終得到的結論。也許翻譯成算定會比較好。根據保羅前面所說的,我們就得到一個結論,也就是我們算定了,人稱義是藉著信,不在乎遵循律法;遵守律法是靠著行為,不是出於信心,因此不能夠被稱義。遵循律法在稱義的事上沒有一點幫助。

29節:「難道神只作猶太人的神嗎?不也是作外邦人的神嗎?是的,也作外邦人的神。」

保羅接下來就反問,如果要靠著行律法才能夠稱義,猶太人有律法,外邦人沒有律法,難道神只作猶太人的神嗎?當然不是。神也是外邦人的神,神是不偏待人的。神要做猶太人的神,也要做外邦人的神。因此神不會命定人要遵循律法才能夠稱義,這是因信稱義的另一個證據。

30節:「神既是一位,祂就要因信稱那受割禮的為義,也要因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。」

神既是一位;也就是我們只有一位神,祂是獨一的神;祂是猶太人的神,祂也是外邦人的神。猶太人按照律法受了割禮,外邦人沒有律法,因此沒有受割禮。但不論是否受了割禮,都一樣要因信稱義。因此保羅就很確定地宣告,神因信稱那受割禮的猶太人為義,也要因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猶太人為義。

中文讀起來會覺得保羅有點囉嗦,同樣的事反覆地講,但是有一些細節中文是看不出來的。猶太人因信稱義,外邦人也因信稱義,中文讀起來都是因信,但希臘文是用兩個不同的介系詞。猶太人因信稱義是用 ek,外邦人因信稱義是用 dia。ek 就是 out of 的意思,可以翻成本於信;dia 是 through 的意思,可以翻成藉著信。猶太人是本於信稱義,外邦人是藉著信稱義。

因為猶太人在舊約就是神的選民,他們本來就有神。但是到了新約,神更往前了,神差了祂的獨生愛子,為人完成了救贖;而這些事情在舊約裡就藉著先知預告猶太人了,只是大部分猶太人太遲鈍了,看不見。不過猶太人的遲鈍並不改變神給他們的應許,因此猶太人是本於信被稱義,因為神的應許本來就是給他們的。

外邦人本來與神是無份無關的,但是藉著耶穌基督捨命流血,完成救贖,外邦人也可以藉著信被神稱義。同樣是因信稱義,卻有一點微妙的不同。這不同之處在羅馬書9-11章,講到神的救贖在次序上的奧秘,保羅就會繼續展開來說;在這裡就先埋下了一個伏筆。

31節:「這樣,我們因信廢了律法嗎?斷乎不是!更是堅固律法。」

既然不論有律法的猶太人,和沒有律法的外邦人,都可以因信稱義,這麼看來,律法似乎是沒有用,難道我們要因信而廢掉律法嗎?保羅很喜歡用這種自問自答的方式,來闡明真理。他就像是一個心思縝密,邏輯清楚的律法師,幫我們先設想每一個可能的問題,然後給我們答案。這能夠開闊我們的眼界,也幫助、訓練我們有一個周全的思維,這樣可以來抵擋仇敵從各方面而來的詭辯。

我們要因信廢掉律法嗎?保羅的回答是,斷乎不是!十分確定,十分斬釘截鐵。不是要廢掉律法,乃是要堅固律法。我們前面說過,律法是反映頒賜律法者的所是:神是良善的,神的律法自然也是良善的。律法是來為神做見證的,從律法就可以看出神的公義和聖潔。所以因信稱義,不是要來廢掉律法,而是要來堅固律法。

保羅這樣的發表,是根據耶穌在登山寶訓所說的,在馬太福音5:17-18節,「莫想我來是要廢掉律法和先知,我來不是要廢掉,乃是要成全。我實在告訴你們,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,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,都要成全。」耶穌來了,藉著祂的死,在消極的一面,滿足了神公義的要求。律法上所定罪的,都包括在耶穌的死裡。我們可以藉著信,與耶穌的死聯結,我們也就被包括在耶穌的死裡,我們的罪債就全部還清了。

在另外一面,耶穌來了,積極的一面,藉著祂的復活,耶穌的信就可以進到人裡面,成為人信的源頭。並且能夠使人藉著信,接受聖靈各方面的供應,而活出一個合乎義的生活。這樣,律法就被成全了,律法也就被堅固了。

親愛的弟兄姊妹,因信稱義,不在乎遵行律法,只需要在信心裡面,接受耶穌基督所完成的一切,父神就要稱我們為義。這是給我們一個身份和一個地位,和我們的行為沒有關係。但是我們有了這身份和地位之後,還要繼續靠著信,來接受聖靈的供應,讓我們能夠活出一個合乎律法的生活。這樣就成全律法,這樣就堅固律法了。

我們一同來禱告:
親愛的主,謝謝你!把因信稱義的真理,藉著保羅的論述,讓我們很清楚地看到:我們所有的一切,完全是恩典,我們只需要領受,就能夠被神稱義。這讓我們沒有辦法誇口,因為我們沒有任何的功勞,完全是因為父神愛我們。耶穌基督為我們付出了救贖的代價,我們才能夠在恩典中領受。而這麼一個簡單的領受,我們就得著從神而來的生命,成為父神的兒女,並且蒙父神稱義。這是簡單卻又非常奧妙的真理。幫助我們經歷了這麼偉大的恩典之後,就能夠帶著感恩的心來敬拜神,來讚美神。知道自己不過是個罪人蒙主恩,因此我們不敢誇口,只能將一切尊貴、榮耀獻給坐在寶座上的羔羊。禱告奉主耶穌基督的聖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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